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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教育局2007年度行政审批工作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20 16:16:14 |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务服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真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服务型、廉洁型、效能型机关,结合我局及本行业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十六”大、十五届五中和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切实抓好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以公正、便民、廉洁、优质、高效为基本要求,不断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大力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架起我局与相关职能部门及办事群众沟通协调的桥梁,为教育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审批工作的领导,教育局成立了行政审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鲍传新任组长,副局长覃国安、马传龙、余以伟、江世辉任副组长,易继刚、李书协、陈金华、白庶农、曾庆国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局法制办,具体负责我局行政审批的综合协调工作,易继刚兼任办公室主任,谢红平任专干,工作人员为曾庆国(兼)、文书渫、杨新华、龚道崇。

三、行政许可项目

教育局委托县政务服务中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如下:

1民办义务教育、幼儿教育许可。委托权限:受理。责任人:文书渫,电话:5327775  6539828 

2、民办学校、幼儿园聘任校长、园长,变更举办者许可。委托权限:受理。责任人:文书渫,电话:5327775  6539828 

3、教师资格认定。委托权限:受理。责任人:杨新华,电话:5323350  614560313873603898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委托权限:受理。责任人:曾庆国,电话:5327775  13873603898;龚道崇,电话:5331945  13367366161

四、工作措施

1、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办人员、收费依据等内容。

2、认真落实机关干部首问责任制,热情接待来访办事群众。简化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3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审批工作回访制度和与办事群众座谈制度,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职能股室及办事群众的交流联系,努力推进行政审批工作。  
    4
可通过互联网访问石门教育信息网(www.shmedu.com.cn),并可与教育信息网连通。

五、工作要求

1、面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承办人员、收费依据等内容。

2、热情接待办事群众,简化办事程序,严格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做到微笑、优质、高效服务。

3、严格实行“一站式”审批,不搞两头跑和两头办证。

4、委托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由委托窗口直接办理。

5、委托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事项,由委托窗口受理后,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请人可直接在委托窗口获得办理结果。

附:石门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二○○七年元月八日

 

石门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办证审批 服务项目

办事程序

申报资料

承诺

时限

收费标准

文件依据及文号

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1、提出申请,呈交审批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

2、乡镇中心学校实地初步考察,形成文字结论;

3、教育局评议小组实地考察办学(园)条件等;

4、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5、报局领导审批;

6、县政务中心发证。

1、申请报告和登记表;

2、办学(园)组织机构和章程;

3、举办者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教师花名册、教师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教职工体检表、安全卫生工作承诺书;

4、有关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资料;

5、办学(园)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之内给予回 复或 办证

每证收费200元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园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1、学校(幼儿园)申请报告并呈交授聘校长(园长)、新举办者的相关材料;

2、教育局评审小组集体评议审核;

3、报局领导审批。

1、聘任校长(园长)。 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4)专业技术职称及学历证明;(5)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变更举办者。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4)新举办者基本情况及简历;(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二个月之内给予回复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 格认定

1、个人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初步审查。认定机构对证件、材料真实性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专家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4、根据审查结果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时间:4月15日-4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1、《教师法》规定的相关学历证书;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3、体检表、个人现实表现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教师资格认定审批事项》)

30日

证书费6元/本

2004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认定费250元/人

湘价费[2003]154号

义务教育阶段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1、提出申请并呈交相关资料。

2、初审。教育股依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初审。

3、专家评审。由教育局教育股牵头,信息中心协助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报设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评议、审查。

4、报分管领导审批。

5、报上级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发证。

1、学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

2、设点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获得有关教育部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资格文件。

4、学校设点实施方案。

5、设点学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委托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 其他需要提供文件或材料。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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