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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门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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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7-6 14:12:3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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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教育局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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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审批 服务项目 |
办事程序 |
申报资料 |
承诺时限 |
收费标准 |
文件依据及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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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 |
1、提出申请,呈交审批表(登记表)及相关材料,予以审核;
2、乡镇中心学校实地初步考察,形成文字结论;
3、教育局评议小组实地考察办学(园)条件等;
4、评议小组集体评议;
5、报局领导审批;
6、县政务中心发证。 |
1、申请报告和登记表;
2、办学(园)组织机构和章程;
3、举办者的有关证件和资料、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教师花名册、教师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教职工体检表、安全卫生工作承诺书;
4、有关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的资料;
5、办学(园)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 |
从正 式受 理之 日起,三个 月之 内给 予回 复或 办证 |
每证收费200元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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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幼儿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园长)、变更举办者核准 |
1、学校(幼儿园)申请报告并呈交授聘校长(园长)、新举办者的相关材料;
2、教育局评审小组集体评议审核;
3、 报局领导审批。 |
1、聘任校长(园长)。 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基本情况及简历;(4)专业技术职称及学历证明;(5)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
2、变更举办者。材料包括:(1)申请报告;(2)财务清算报告;(3)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4)新举办者基本情况及简历;(5)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二个月之内给予回复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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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 格认定 |
1、个人申请。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件;
2、初步审查。认定机构对证件、材料真实性初步审查;
3、专家审查。专家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审查;
4、根据审查结果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受理时间:4月15日-4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
1、《教师法》规定的相关学历证书;
2、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3、体检表、个人现实表现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教师资格认定审批事项》) |
30日 |
证书费 6元/本 |
2004年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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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费250元/人 |
湘价费[2003]1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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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
1、提出申请并呈交相关资料。
2、初审。教育股依据《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设置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申办材料进行形式初审。
3、专家评审。由教育局教育股牵头,信息中心协助组织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审阅材料、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报设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进行评议、审查。
4、报分管领导审批。
5、报上级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发证。 |
1、学校和依托建设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书面申请文件。
2、设点单位开办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获得有关教育部门批准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资格文件。
4、学校设点实施方案。
5、设点学校与依托建设单位建设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协议书、委托书。
6、校外学习中心(点)的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材料。
7、 校外学习中心(点)的管理规章制度。
8、 其他需要提供文件或材料。 |
30日 |
无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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