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认定条件
(一)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拥护党的基本战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
(二)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要求是: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知识,修学过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2、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基本能力、面试、试讲合格;
(四)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普通话水平要求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员,不需参加普通话测试。
(五)申请教师资格的身体要求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二、申请程序
(一)个人申请
1、领取资料和表格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在规定的受理申请期限内,由本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2、准备材料
(1) 填写表格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本人填写。“申请任教学科”要与所学学科相一致;
②《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在职申请者,由其工作单位按表中要求填写相应内容。非在职申请者,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表中要求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提供鉴定;
③《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情况登记表》一份,由需参加测试的申请者本人填写相应内容;
④《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由本人填写相应内容。
(2)备齐各种证件及复印件(复印纸张为16K)
①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用学业成绩单代毕业证书);
③普通话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原件和复印件;
④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⑤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必须提供相应层次的学习成绩复印件,并加盖人事档案专用章。
(3)体检
申请者带上《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由医院根据体检情况对照体检标准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表》存放医院,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统一领取。
(4)提交证件和材料
上述条件具备、有关材料准备齐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相关证件和材料。
(二)初步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公布测试人员名单。
(三)专家审查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标准及办法(试行)》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和在校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者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四)认定
初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予以公示,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告知领取资格证书的具体时间;高中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受理时间:4月15日-4月30日(节假日除外)
10月15日-10月30日(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表册: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
3、《湖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面试、试讲成绩登记表》一份
4、《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此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到体检医院统一领取)
(二)证件: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话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教育学、心理学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
5、学习成绩复印件(师范教育类专业)